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751号教育局2楼教育股
四、办理机构
坡头区教育局
五、办理材料
由举办者提出,加盖公章,原件1份
学校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纪要(提供成员名单,并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新任(增)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1份)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原件1份);新任(增)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学个人办学情况表》各1份
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变更协议(内容应包括学校债权债务的解决办法)(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盖章,1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举办者新增出资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原件1份
成立新董事会的提交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履历表
属转让或收购性质的,还需提交相关的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复印件
园长变更提交新任园长的相关资质证明等;地址变更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消防和餐饮安全许可相关证明;名称变更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层次及类别等变更需提交新增办学条件的有关材料。如果有食堂的必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