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核对。若没有签名指模,可以盖与原件一致章由委托代理人签署。
仅限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使用。经营者签名。
清晰、完整
如证照遗失需提交此项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如两证合一执照注销还需提供国、地税清税证明。
两证合一执照注销需提交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