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办理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二、报销条件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已享受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