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群众对疫情防控当然有一定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单位均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因此,普通群众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佩戴口罩之外,必要时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要求居家医学观察或是隔离观察者,不论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及社会公众,务请配合并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