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一)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办理材料
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属地镇街水利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可在申请书是直接加具意见或另外出具意见
主要是申请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地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