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1、办理环节: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章程修改核准申请,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核准后的章程文本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