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地无房,或在本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5平方米以上。
(3)家庭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4)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1、中心城区家庭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婚姻证明的复印件;
(3)城市居民应提供当地相应住房、收入、财产、汽车等证明。
(4)所在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或居住地方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说明;
(5)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
(6)单独申请的应提供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婚姻证明的复印件;
(3)当地相应住房、收入、财产、汽车等证明;
(4)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证明;
(5)居住地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6)有房家庭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
(7)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