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奖励包括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是指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什么形式的奖励。奖励的种类是奖励制度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三个等次,即: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记功又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这三个等次的奖励都属于精神奖励的范畴,最高的奖励是授予荣誉称号,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对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公务员,授予“优秀公务员”等荣誉称号。
我国过去制定的奖励规定也都明确了奖励的种类:
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将奖励分为五种:(1)表扬或奖品;(2)记功或二等奖金;(3)记大功或一等奖金;(4)记特功或特等奖金;(5)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奖金。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将奖励的种类分为六种:(1)记功;(2)记大功;(3)授予奖品或奖金;(4)升级;(5)升职;(6)通令嘉奖。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奖励的种类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暂行条例》的奖励种类之所以有改革,是因为长期实践的结果证明,授予奖品、奖金、升级可以结合其他奖励使用,不宜单独作为奖励层次;而升职,原则上不应该作为奖励使用,因为晋升职务,要看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一个人做出了值得表彰和奖励的事,但不一定有组织领导能力和该职务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因此,现在的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种类,比以往的规定更趋科学,也更符合当前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