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