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章程(协议、合同),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
1、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