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后人员落户
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安排到我市工作的,或到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或因故退站安排到我市工作或回原籍落户的,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研究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可在我市办理落户。研究工作期满安排到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配偶及子女可以在我市随迁落户。
交验材料
1、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研究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博士后证书。退站安排到我市工作或回原籍落户的提交博士学位证书;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夫妻随迁的提交《结婚证;
6、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7、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含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
(一)、单位录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交验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3、《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4、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5、录用单位证明;
6、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户口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随父母落户。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三)、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或户口已从院校迁出《户口迁移证在手中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属未婚的可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可随配偶落户。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户口在学校的提交户口簿或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并签注日期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迁出的提交《户口迁移证;
3、随父母落户的,提交未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注明未婚的可不提交),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四)、原户口在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但未在该院校落户仍持有《户口迁移证,现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属未婚的可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可随配偶落户。迁出时属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性质不变;属农业户口的,应办理“农转非”手续。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五)、我市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非转农”手续。
我市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的,由父母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后,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是指:毕业生在就读的学校毕业以后,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未就业,直接回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户口已迁回本市落非农业户。
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非转农”的证明材料;
4、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考取外地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在外地就业,户口已迁到外地,因失业且未婚或离异已回生源地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或就业的,可由父母申请,随亲落户。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4、随父母居住生活的,提交由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落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毕业生被学校录取时户口迁出本市的原迁出记录。
2004年前户口迁出本市的毕业生,《居民户口簿记载户口迁出记录的,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户口迁出记录的,由毕业生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户籍档案,出具原迁出记录证明。
2004年后户口迁出本市的毕业生,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受理的同时登陆本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原迁出记录,打印相关信息材料,加盖户口专用章确认并注明日期,作为依据。
(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故退学、被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可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根据本人意愿,可恢复为入学前的户口性质。交验材料:
1、学校退学批准文件或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学校开除学籍文件;
2、学生的《户口迁移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八)、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可办理落户手续。交验材料:
1、省内转学提交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转学文件。跨省转学提交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转学文件;
2、学生《户口迁移证。
(九)、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办理落户。交验材料:
1、招生计划;
2、录取通知书;
3、学生花名册;
4、学生的《户口迁移证;
5、学校证明。
(十)、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可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性质不迁户口到大中专院校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验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十一)、在本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就读的毕业生,毕业已超过两年,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通知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随父母落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