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转让视为销售,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纳税范围,因此转让专利权也是需要纳税的。
(1)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2)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属于规定的应税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其计税方法是:以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
(3)城建税及其他随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等政府性基金。按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征依据,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类别(区分为城市、建制镇和农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城市为7%、建制镇为5%、农村为1%;教育费附加统一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保安费等属于省级地方政府开征的基金项目,各地情况不尽相同。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