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符合积分条件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如以个人身份进行申报的,可自行到居住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需申请积分入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
2、材料受理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材料审核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区(市)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结果。
4、积分核定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积分核定,报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5、积分入户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和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进行排位,依据排位顺序确定入户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积分结果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2、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