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作日)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复印件应当加盖印章。
方案清晰,加盖公章。
申请书要自行撰写,内容必须说明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原因及理由,原件加盖公章。
校验原件;未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印章。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5 (工作日)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