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仅限于物质性资助,不包括精神性资助。
2.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也即即使资助的恐怖组织没有实施恐怖活动,本罪也能够成立。
3.既遂。本罪的既遂标准不是资助的恐怖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而是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
4.教唆、帮助实施本罪,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