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中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于《刑法》第294条,且可操作性都不强。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律,以有效打击和控制此类犯罪,也使执法者有法可依。
(二)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机制。
有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于打击不力而形成的,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执法者往往很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或者是由于执法者的放纵,或者是有人打招呼而使违法者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终使这些黑社会组织越来越强大,最终有可能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三)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城乡结合部往往是犯罪份子得以藏身的地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章,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流动人口的能力。公安、工商、劳动、城管等担负主要管理任务的部门,更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这样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犯罪份子的在这一地区的滞留。
2、加强对孤儿的帮助和教育。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很多孤儿长期流浪在社会中,这一部分儿童由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且缺乏教育,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进行乞讨、偷盗等行为,同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多是社会最底层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使这些儿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打架斗殴、盗窃等习惯。因此要加强对其的帮助教育,以防误入歧途。
3、做好失足少年和劳改犯的帮教工作。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坚持惩教与预防相结合,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和劳改犯。家庭、学校、社会相配合,从思想、生活、工作、学习以及家庭氛围等方面,给失足青少年和劳改犯创造重新做人的良好环境。着重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重做新人,预防其重新犯罪。同时坚持科学的态度,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略。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保护,预防保护伞的形成。
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