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0〕147号)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市、区(含临港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710元,其余各县上调为每月650元。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实施宜宾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497元,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每人每月50元,两项合计每人每月547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金待遇,按照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执行,支付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65%(即每人每月323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