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旅游的过程中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1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