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1.信教自由
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公民个人的思想、精神范畴、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精神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尊重他人的不同信仰,保护个人的思想自由,对私人的精神生活持宽容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人类从专制走向民主的标志之一,是开明政府的必然姿态,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建立和保持互相尊重、友善和睦的良好关系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因此世界各国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肯定信仰自由的天然合理性。我国宪法第36条第1 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2.择教自由
即公民有选择信仰何种宗教或者何种教派的自由,有改变或者放弃自己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从产生至今已有十几万年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世界性的几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和无数形形色色的民族地区宗教以及现代历史上的新型宗教,在各宗教内部也开始出现教派林立的状况,宗教及其教派的多元化使公民选择宗教信仰成为可能和必要,公民选择信仰哪一种宗教、哪一种教派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社会不能强制和干涉。只要是合法的宗教组织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公民不因信仰某一宗教或教派而受到社会鼓励,也不因拒绝某一宗教或教派而受到社会歧视。国家和社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这个或那个宗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一切方面给予他们平等的保障,我国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不同的宗教或教派之间,也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排斥、打击迫害异教徒,对于退出本教派的公民以及改信其他教派的公民,应当尊重其选择,使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以及无神论者之间和平共处,宽容谦让,团结互助,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