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办医保什么手续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即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这也就是说,退休时,社保跟医保是一起核查结算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只有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年限不满15年,并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如果不符合以上年限要求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是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起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以宁波市为例,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的标准为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经核定后需补缴的月份。
对于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经过本人申请,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可以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的待遇。延缴人员也可以申请中止延缴,按规定一次性进行补缴。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可以携带医保卡、职工退休证到当地的社保中心进行缴费以及年限的核定。首次办理参加手续的,还需要带有身份证、1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
二、所需材料
1、根据退休年龄,到市社保中心退管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退休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并签字、一寸近照一张(彩、黑均可);
(2)参保人员的档案(有“确认表”(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须提供“确认表”);(3)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经公示后的职工退休公示回执单;
(6)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参保人员应提供退休时前五年岗位报备材料;
(7)延期退休的应附延期退休批准材料;
(8)户口簿原件;
(9)有办理过补缴的要提供“补缴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