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3、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