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办残疾证条件
1.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
2.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残疾证流程
1.凡持有各区常住户口居民须办残疾证的,可由当事人本人或家属持户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到所在街残联,开据“残疾鉴定证明信”,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2.鉴定后,当事人持医院开据的“鉴定证明信”,到所在街残联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需当事人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由街残联将“登记表”及医院鉴定证明一并输入、扫描进微机。并上报区残联一份打印的“天津市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和“医院鉴定证明”,一张2寸照片。区残联对各街上报的“登记表”及所附“鉴定证明”审核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给予网上签发,并将所办残疾人证下发各街(每月1日、15日),由街残联发至残疾人。
3.凡遗失补证或换证的,由本人到所在街残联登记,街残联审核后,填写“各区残疾人证补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区残联审批,给予补发新的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