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60天就是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价格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酬若主要由出口商主动作出,但进口方反倾销调查当局也可以向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能强迫出口商达成价格承诺的协议。对于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接受,则应立即中止反倾销调查;也可以不接受,但应向出口商说明不接受的理由,并给出口商以说明其意见的机会。在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出口商要定期提供执行该承诺的资料。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即有证据表明倾销仍在继续),进口方当局可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价格承诺时间要求
一般说来,价格承诺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在进出口当局认为需要,或者应有关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要求,并提供认为这种审查必要性的肯定资料,就应当主动审查继续价格承诺的必要胜。
三、价格承诺遵循原则
(1)自愿的原则;
(2)价格承诺应以能够消除所造成的损害为限;
(3)需在调查结束之前提出;
(4)如果欧盟委员会对出口商的价格承诺不表示反对,调查终止;
(5)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应按规定定期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