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肇庆市司法局
三、办理材料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二)司法鉴定人聘用合同;(三)《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四)认证认可证明材料。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人、业务范围(注销或增加执业类别)其中一项或数项有变化的,按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变更或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办理。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十日内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二)不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四条对逾期不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