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证明没有记载死亡日期的,需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记录证明(可由公证机构发函代为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