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机构
仁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材料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张标准)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A4纸张标准)
所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可将多份健康证明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复印应清晰可辨认)。(A4纸张标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A4纸张标准)
复印件签名或盖章。①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②属租用场地的,需提供符合规定面积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是申请人)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③他人物业只能无偿提供给直系亲属使用,并提交物业所有者须出具的自愿声明及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直系亲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