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新丰县新龙大道43号一楼
二、办理地点
新丰县新龙大道43号一楼
三、办理材料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且真实可靠。
四、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新丰分厅(网址注册、登录后,进入新丰县地方税务局窗口点击“在线申办”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新丰县地税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对照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办税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征收服务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为纳税人出具准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以通过,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税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