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
a)《变更税务登记表;
b)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复印件;
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变动的提供);
d)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e)场地使用证明的复印件(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涉及变动的提供);
f)《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g)其他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变化需提供的资料:
a)《变更税务登记表;
b)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个体户可由业主签名代替)。
◆纳税人办理期限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c)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扣缴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代扣代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的方式,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即办。
◆注意事项
核查岗在实地调查时,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与工商登记内容不符,应要求纳税人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某些原因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的,应要求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实际信息,按实征管,但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