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4、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5、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