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等。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