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两种可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形:
1、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2、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