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本人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由其监护人带领办理。
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补领居民身份证
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污损、残缺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持《户口簿及本人申请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再到县(市)、区公安局办理。县(市)区公安局受理群众申办临时身份证申请后,在24小时内将证件发给群众。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办理流程:
1、公民前往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换证人员应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交纳证件工本费。
3、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与本人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换证人员同时要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