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可以由其他人代领抚恤金。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