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50周岁的育龄妇女)。
4、近期彩照1张(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人员需要提供,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5、申请有效期3年、5年《居住证》的,须在暂住地居住二年以上,应提交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证明。
6、《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交还原《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湘潭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