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无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且不是正在从事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生产作业的船舶,以及不是国有航运企业的船舶到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二、且船主不得有下列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四、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