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处权益就涵盖了死者的人格尊严。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要保护生者对死者追思怀念的情感利益。
因为追念前贤,感念先人,是为了激励生者和后人。若不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不仅会导致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受损,破坏其追思之情(而这正是社会人伦的体现),还意味着在世的生者也将面对死后不受保护的尴尬。因此,侵害死者的人格尊严,往往也侵害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蔑视了近亲属对死者的追念之情,应被法律所制止。
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就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而漠视死者的人格尊严,则可能危害社会公共道德。可以说,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实际是保护生者对良好道德的追求,提倡人们尊重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一个人死后的正当名声不受到保护,则意味着法律不鼓励人们生前追求正面的名声,这显然会导致人们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遭到扭曲。如果法律不鼓励人们在生前从事正当的行为,则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社会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对生者情感利益的保护,实际上间接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尊严。
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许多人生前为社会作出贡献,甚至为了民族、社会的利益而献身,即便不是为了青史留名,也不希望受后人指责甚至唾弃。从这一意义上说,死者的人格尊严其实是死者生前所追求的正当利益,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既是对所有生者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尊重。
人死不能复生,对于死者家属来说,能够给死者足够的尊重和追思,是生者唯一能做的事情。从法律层面上说,虽然逝者已逝,但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法律给予死者家属的情感利益的保护。从道德层面上说,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尊重死者,尊重死者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