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被隶属合伙企业撤销;(2)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的。
二、办理地点
陆丰市东海大道国土资源局一楼西侧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无。
无。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