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二、办理材料
《使用林地申请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表更的,要有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