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市卫生局审批办公室
承办人、审批办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审批。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承办条件内容)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程序
依据《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需向服务对象提供一次性告知内容,不予受理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行政许可证,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分为ABC三类管理,制定我市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如下:
1、A类(即办件):指申办内容简单,申办材料齐全,不必现场审查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工作人员(两人以上)提出办理意见,报首席代表同意签字后,统一编号、制发证件、盖章、存档。
2、B类(承诺件):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经过审核、现场审查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统一组织,现场审查后,承办人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经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3、C类(党组讨论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过专家现场审查、考核,经局党组讨论同意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办理程序: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经首席代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专家技术审查时限内从相应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于技术审查结束之日10个工作日内返回许可受理部门。审批工作人员结合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资料审查结果形成审查意见,首席代表同意后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分管局长同意、党组会讨论对许可项目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工作人员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依据审批标准对申请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审批办)依据职能权限作出许可发放决定。
七、审批时限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提速后,材料齐全,现场合格,1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