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轻则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重则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但刑法中均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因此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一是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并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会涉及两个期限,一个是办案期限,一个是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即达到六十天,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来不及作出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二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四是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所查封扣押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