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的管辖。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离婚或丧偶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的记录证明。
注: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若没注明死亡日期,需提供所在社区出具的《福州市死亡人员证明书》或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