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鲁P”牌照机动车辆,在城区各大队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含大队电子警察拍摄、数码相机、摄像机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支队电子警察拍摄的违法行为,可在支队城区各大队、支队、各交管服务站的任一处罚窗口进行“一站式”处理。
(二)“鲁P”牌照机动车辆,远郊区县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含大队电子警察拍摄、数码相机、摄像机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在支队城区各大队、支队、各交管服务站的任一处罚窗口进行“一站式”处理。
(三)“鲁P”牌照机动车辆发生的异地(聊城市行政辖区以外)违法行为已转递回我市的,可在支队城区各大队、支队、各交管服务站的任一处罚窗口进行“一站式”处理。
(四)站前分局登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站前分局处理。
(五)远郊区县交警大队只能处理在本单位辖区内发现登录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非“鲁P”牌照机动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现地交警大队处理。
(七)套牌车交通违法行为由支队负责受理并向套牌地进行转递,由套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消除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