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