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动物种类、数量相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主要包括:(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1名以上;(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2名以上;(3)以建立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3名以上;(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类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5名以上。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饲料来源、技术能力有保证。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