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
1、工伤认定原则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工伤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2、携带以上工伤认定所需的全部材料。
3、如果申请时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一次性补齐所需的全部材料。(第一款规定)。
4、工伤认定材料申报齐全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应及时将结论书通知到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
5、如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单位或申报工伤的个人,可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的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工伤结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或直系亲属可在接到“不予受理的”工伤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