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一)普通大中专毕业生 受理(即办):持报到证、毕业证、本人身份证办理; 审核(即办):审核报到证和学籍档案; 办结(即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二)市内调入 受理(即办):开具《商调函》,到原存档单位转递档案; 审核(即办):审核档案转递手续; 办结(即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三)市外人才引进: 受理(即办):开具《商调函》,到原存档单位转递档案; 审核(即办):审核档案转递手续; 办结(即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