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首次申请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办理。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逗留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居民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的白底彩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香港就读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原件和复印件;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五、办结时限:
1、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2、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1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