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件,原件一份;
2、提前还贷账户(银行卡);
3、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 修正)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等。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