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现场与设计审查时申报图纸相符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9673-1996,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和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要求。2)申请资料齐全、真实。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
四、办理材料
由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具大型建设项目(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需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