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其目的是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食品从业人员每天从事与食品打交道的工作,他(她)们的健康状况对食品卫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3、检查对象:
①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采购、供应、销售等人员;
②食品经营的管理人员;
③新参加工作人员。
东莞防疫中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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